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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盐批发许可
办事指南:食盐批发许可
■许可依据
国务院《食盐专营办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。
■申请食盐批发许可条件
①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(50万元以上);
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③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(国家标准GB/18770-2002);
④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,同一经营区域不能重复核发食盐批发许可证。
■需提交材料
①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;
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■办理程序
申请人向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提交的材料齐全,符合申请食盐批发许可条件的,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。审查时,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涉及公共利益的,应当听取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告,举行听证。听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。
办理机构:省盐务管理局行业管理处
办理期限:20个工作日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,上午 9:00--11:30,下午 1:30--5:00
联系电话:0512-68282156
办理地点: 江东北路386号
■颁发许可证
符合许可规定的,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;不符合许可规定的,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理由
■备注:申请书(表)请到办理部门领取(或从网上下载)。 |